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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 华安检察:真实案例揭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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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 华安检察:真实案例揭套路

* 发表时间 : 2020年06月16日 * 浏览 : 11464
抵制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漳州市华安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惩非法集资犯罪,与大家一起“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这期,华检君将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剖析骗子的诈骗伎俩
一、案情介绍
自2008年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以其家庭经营的*县*电器经营部进货、年底积库存、投标政府采购电器、办理转贷等需资金为由,以支付人民币1分至2.5分不等高额利息为报酬,以单独一人借款或二人、或三人相互担保为方法,先后向他人集资借款,用于经营部的经营和支付集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2011年11月,经营部因扩大经营而搬迁至*镇*二期新址后,在明知经营已亏损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手段,继续高息向他人集资借款使用。截至2015年9月先后向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等123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378.268万元。除先后归还本金人民币109.5万元、支付利息计人民币559.585万元和于案发后,以经营部内存的电器折价归还本金计人民币198.0669万元外,尚欠本金计人民币2070.7011万元未归还。后华安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以陈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以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法律法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第一步:画饼
首先,集资者会编造一个“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高回报”为诱饵,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
第二步:造势
其次,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展示各种实力:项目批文、现场观摩、开豪车等,有的甚至有官员和明星的合影。
第三步:集资
再次,集资者通过返点、分红给投资者初尝甜头,使得投资者相信把钱投在这有利可图,鼓动投资者向亲友宣传,动员亲友加入,使得集资数额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最后,你懂得……集资者跑了,投资群众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了解了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还应该知道非法集资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
0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02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03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4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三、防骗技术
现实生活中如何规避骗术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天上不掉馅饼 一夜暴富陷阱
增强风险意识 审慎理性投资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