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落实课程方案,培养学生技术核心素养,提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践性原则。突出学科“设计学习、操作学习”主要特征,立足实践,注重学生动手操作,彰显学科核心素养,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二)过程性原则。坚持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技术知识、方法、态度的发展情况,注重学生学科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三)公平性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考试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主动接受监督,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条件成熟时,纳入等级考试科目。
四、考试内容和方式
(一)考试内容。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内容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并结合教学实际确定,重点考察学生通用技术学科核心素养。考试范围为必修 I《技术与设计 1》模块和必修 II《技术与设计 2》模块。
(二)考试方式。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分基础知识测试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测试部分考试时间为 40 分钟,满分 100 分,采用机考方式;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与学分认定结合实施,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方式,主要考核学生上课出勤、团队合作、技术实践方案制定、图样表达、模型(实物)制作、技术试验、产品评价等方面情况,每个学生修习完必修模块应上交 1 件技术作品,相关材料及作品作为技术实践能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五、考试对象和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应参加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首次基础知识测试安排在普通高中二年级下学期,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安排在模块修习结束后进行。申请同等学历人员只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基础知识测试。
六、考试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知识测试部分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由市县(市、区)统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本校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学生、家长公开并组织实施。
七、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呈现形式为“合格”和“不合格”,基础知识测试部分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均达到合格标准,成绩视为合格,一项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不能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同等学力人员基础知识测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合格。考试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分项如实记录。
考试不合格的,基础知识测试部分可根据考试安排多次补考,补考合格的基础知识测试成绩记为“合格”;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补考只提供技术作品,补考合格的技术实践能力评定成绩记为“合格”。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用技术课程考试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区)高中学生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各高中学校制定本校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实施方案。方案请以县(市、区)(市直学校)为单位于 2018 年 4 月底前报送我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合理,要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普通高中学生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统筹协调工作,市考试中心负责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知识测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基础教研室负责指导高中学校制定技术实践能力评定方案,市教育局师训科负责通用技术教师培训工作。
(三)严格实践能力评定。各高中学校要成立专门的技术实践能力评定考核小组,建立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分工,严禁弄虚作假。评定结果要对学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5 个工作日。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以及包含技术作品图片或视频等的证明材料上传至省级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考核审查的技术作品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学生高中毕业后 3 年。
(四)完善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从实际出发,保证通用技术必修课程教学所需技术实践室、技术试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工具、材料、设备、软件、模型及安全用品等教育装备,配备专业报纸期刊、图书资料、数据库资源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五)做好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通用技术教师专业化提升方案,专题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高教师技术教育专业化能力。
本办法自 2017 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未尽事宜,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