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实验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泰安实验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内实验剩余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由专人保管;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二、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现场存放。
三、 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四、 禁止在存有爆炸物品与易燃烧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
五、 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六、 实验室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小量开始,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设备。
七、 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作业时,都应在通风橱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好防护用品,以防对人的伤害。
八、 在实验中对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的药品,需视性质、数量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九、 禁止将汞、酸、碱、硫化物、易燃液体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的液体、擦布、废纸等杂物倒入水槽。
十、 任何化学药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应检验证明或询问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和处理。
十一、 不能继续使用和保管的药品,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销毁。
十二、 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三、 建立健全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防止因急于求成或思想麻痹而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以及违反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十四、 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工作台上吃东西和利用实验器皿做食用工具。
十五、 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使用普通金属代替保险丝。水、电用后应立即关闭。
十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熟悉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并做好必要的灭火准备。